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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完成新一轮修订这些活动被禁止

来源:米乐滚球    发布时间:2024-07-10 16:35:08

  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能够让生态环境的保护有据可依。2022年以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我省九大高原湖泊“一湖一条例”修订工作。11月30日,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这3个《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至此,新一轮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修订工作已全部完成。

  当下,城市周边的露营已经慢慢的变成为市民周末休闲放松的主流方式,在新修订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规定,在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禁止露营、野炊、烧烤、 篝火这类活动。

  《条例》明确,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红线,确定滇池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并进行一定的管控。其中,生态保护核心区内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通过实行正面清单管控,除合法合规保留的公共设施、文物、列入名录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名镇(村)及原住居民村落外,其他村庄(人口)、建(构)筑物、产业以及与滇池保护治理无关的设施应当逐步退出,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原住居民,应当逐步迁出并妥善安置。合法合规保留和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理维护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

  《条例》规定,禁止在生态保护核心区开展与滇池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开展污染治理、执法监管、科普宣传、防汛抗旱、航运码头、生态廊道、绿道等公共设施建设。对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由昆明市人民政府依规定报省人民政府严格论证后审批。

  和核心区不同,《条例》明确,生态保护缓冲区内实行的是负面清单管控。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有序退出,引导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增强湖泊ECO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生态保护缓冲区的集镇空间只减不增,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

  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可以依法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建设等,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已建成的商品房、宾馆、酒店,在不扩大原有规模的前提下,能够直接进行必要的修缮,相关修缮活动应当严格管控,并提升环保标准,确保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生态保护缓冲区严控各类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空间的占用和扰动,确保依法保护的湿地、林地、草地、耕地、未利用地等生态空间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条例》规定,绿色发展区应当控制开发利用强度、调整开发利用方式、实现流域保护和开发利用协调发展,以提升生态涵养功能、促进富民就业为重点,建设生态特色城镇和美丽乡村,构建绿色高水平发展的生产生活方式。

  严禁审批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禁止在绿色发展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等项目,以及直接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和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的其他项目。现有高污染、高耗水、高耗能项目应当全部迁出滇池流域。严格管控建设用地总规模,推动土地集约高效利用。

  《条例》还对滇池入湖河道以及面山区域对管控作出了明确规定:滇池湖滨生态红线内的入湖河道管理范围按照生态保护核心区的保护要求做管控;湖滨生态红线外的入湖河道管理范围按照生态保护缓冲区的保护要求做管控。

  滇池面山区域中,最内层面山区域除生态修复、地质灾害防治、防洪设施外,禁止开发建设活动以及开山采石、取土、挖砂等影响自然生态、景观的行为。滇池最外层面山区域严控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生态自然景观,严禁连片房地产开发。

  此外,为了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条例》还明确,生态保护核心区全面禁止畜禽养殖;生态保护缓冲区全面禁止畜禽规模养殖,对畜禽非规模养殖实行严格管理,禁止排放污染物;绿色发展区禁止直接排放畜禽粪污,不得新增畜禽规模养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大棚种植,禁施农药和化肥,严控农田污染物进入滇池;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全面优化种植产业体系,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控制和减少农药及化肥使用量,严禁经营使用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类、限制使用类农药。

  在滇池水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别的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新建、改建、扩建商品房、宾馆、酒店等商业性质的开发项目,新建房屋开展民宿;

  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除外)、工业园区、陵园、墓地;

  在入湖河道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别的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

  超过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明令淘汰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等塑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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