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作为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就业、保民生、促发展方面作用显著。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即将启动,本文对个体工商户涉税专题进行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税务总局明确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
《市场监管总局等14部门关于开展第三届“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4〕77号)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5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自2021年4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3.自2000年1月1日起,随军军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4.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殖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24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真实的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6000元,最高可上浮 50%(9000元),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真实的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1.对安置残疾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财税〔2016〕52号)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3.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52号)
5.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3.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财税〔2012〕82号)
风险点:接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未申报契税。转让房屋和土地权属时,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导致少申报缴纳契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8〕24号)
个体工商户提供娱乐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6〕60号)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能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财税〔2019〕4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规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固定为减半征收,同时明确了减半征收资源税,这一减半并不包括水资源税。文件原文表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第十三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变更经营者的,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涉及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的,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102号),明确变更经营者可通过两种方式:1. 申请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2. 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先注销、再设立”的方式实现经营者变更。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 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2.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2.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也能参加城镇和乡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要求的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才缴费参加工伤保险,对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未作强制性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依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3.《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方式包括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定率征收等方式。
(1)《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2)根据《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可根据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即“核定征收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纳税额=月核定收入额×附征率,以深圳为例,月核定收入额不超过10万元(季报换算),应纳税额为0。超过10万元的按附征率计算缴纳税款。附征率各个省有几率存在差异,比如江西是月核定收入额不超过3万元,应纳税额为0,具体请查询各省官网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核定征税的方法,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税的方法。第九条规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税的方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额。
其中涉及合伙企业的,应当再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各个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3.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该依据其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例1:小张老师在深圳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涉税咨询服务,2019年出售的收益400万元,不能准确核定个人所得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
例2:张某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百货零售,月应纳税经营额1000元,应税所得率为5%。
当月(季)应纳税额=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实际缴纳税额-每月(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剩余核定月(季)数
其中:截至本期的全年应纳税额=(超定额当月(季)前的累计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的实际所得额+超定额当月(季)后的核定所得额)*应税所得率*分档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核定的应纳税额=(每月的核定所得额*12个月*应税所得率*分档税率-速到扣除数)/12个月
第二步,找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计算年应纳税额=600×5%=30元;
第三步,张某二季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693.07/4=173.26元。
第四步,假设该省规定经营所得季销售额9万以下不征个人所得税,则张某本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3:赵某是个体工商户,从事百货批发,月应纳税经营额80000元,应税所得率为5%。
第三步,赵某二季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401.10/4=600.28元。
第四步,假设该省规定经营所得季销售额9万以下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请咨询各省主管税务机关个体中心)赵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可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600.28×50%=300.14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14元。
注意:根据《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83号)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1.根据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定估计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六条规定了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跨省异地实施工程单位代扣的实施工程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单位,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第一条规定,对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条规定,年度终了后,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别的地方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自2021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特殊的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或者省级地方税务局授权的地市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规定了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7.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正常的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国税发〔2000〕149号)
1、以山东省为例,打开浏览器(ie,360,搜狗均可)搜索“山东省电子税务局”,选择有官网字样标注的点击进入。
进入“我要查询”界面,点击个体工商户核定信息查询,先查好自己的定额信息。
点击“个体工商户核定信息查询”进入界面,其他不要选,输入验证码点击查询。
以下图为例输入好验证码后点击查询已查询出本单位所有定期定额信息,注意找到在有效期内的增值税月核定金额信息以备后面填写申报表。(下图所示能够正常的看到实例单位定额核定是月定额5000,按季申报时销售收入就是15000未达起征点收入)
点击左边菜单首栏返回上级字样返回前一页开始做本期申报,注意看下方我的待办提示,根据下方事项名称选择未申报事项点击办理进行申报。
申报数据填写应遵循据实收入填报原则,在开具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领取定额发票时候应分情况填写至相应栏次,分情况做填写。
①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预缴3%税额后,应将发票金额栏金额(注意是金额不是价税合计的票面总额)填至金额栏第1行和第2行,数字一致。
填好第1行第2行后,在第21行会显示出代开时预缴的税款数,核对第20行和21行应纳税款和预缴税款数是否一致,一致则无需再补缴税款,22行本期应补(退)税款为0即可,填写完后点击页面下方保存按钮保存成功后再确认申报。
②代开了普通发票或只领了定额发票,就将代开的发票价税合计总额(票面总价÷1.03=应填金额)或领取的定额发票总额填写至11栏未达起征点栏次,以截图单位为例,月核定额5000所以季度定额为15000(5000*3个月),将15000填至11栏即可保存申报。
填写完毕后把页面拉到下方点击保存申报,若报表有问题计算数字不对等也可以点删除把所有数据全清空重新填写。
4.在报表保存成功后点击左边菜单第四项确认申报,确认申报后申报成功即可。
5.报完增值税之后再报定期定额,点击左边菜单返回上级字眼返回到电子税务局进入的首页,在上端搜索栏内输入关键字“定期定额”进行搜索。
6.点击后页面如图,将纳税期限点击按月申报后的下拉箭头改成按季申报,再点击页面右上角下一步继续申报。
7.点击下一步后页面如下,将本期收入数(增值税表上的数字)填入表内应税项第一行,系统会自动计算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将本期缴纳增值税税额数填至2、3、4、5行系统会自动计算出应纳税额,如果只有定额无另外的收入就以系统带出数字为申报。
注意: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减免政策,城建税及附加税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和印花税均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同时2016年时还有一项优惠政策就是收入按月申报核算不超10万或者按季申报核算不超30万的纳税人在申报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时可享受免征税政策,在申报时选择相应的减免性质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如果有代开专用发票并同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等税金后可以如下方填写,填写完保存申报即可。
如果个体纳税人自开了专票那么本期已交税款就不会有数字,和只有定额的收入是一个申报模式,自行填报即可。保存申报确认后关闭页面即可。关闭后会跳转主页面,主页面如下。